出质、抵押、质押、留置有什么区别?


出质、抵押、质押、留置是四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中都存在明显区别。 出质,也就是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出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王五向银行贷款,王五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但房子仍然由王五居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和出质本质上是一样的,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就是把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来担保债务;权利质押则是用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来进行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的汽车在乙的修理厂修理,甲没有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出质(质押)需要转移财产占有;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产生的法定担保方式。它们各自的适用场景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