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判给男方,女方是否需要还房贷?
我和老公离婚了,法院把房子判给了男方,但房贷之前是以 我的名义办理的。现在我很纠结,不知道自己还需不需要继续还房贷,毕竟房子都不归我了,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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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女方是否还需要还房贷。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房贷是女方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女方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在没有变更合同主体或者还清贷款之前,女方从合同层面上是有还款义务的。
然而,法院将房子判给了男方,这意味着在夫妻内部,关于房产的归属和房贷的承担有了一个判决结果。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判决书中对房贷的后续偿还问题作出明确安排。如果判决书明确规定由男方负责偿还剩余房贷,那么从夫妻内部关系来讲,女方偿还房贷后可以依据判决书向男方追偿。
但这并不影响女方和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男方不按照判决偿还房贷,银行依然有权要求女方按照贷款合同还款。因为银行与夫妻之间的离婚判决没有直接关联,银行只依据贷款合同来主张权利。要是女方不还款,就会产生逾期记录,影响女方的个人征信,银行还可能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所以,如果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且由男方还房贷,女方要确保男方按时还款。若男方不还,女方可以先还款再向男方追偿,以避免自身征信受损和被银行起诉。如果法院没有对房贷偿还作出明确安排,女方和男方可以再次协商确定房贷偿还事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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