炊事员工资需要开票吗?


在探讨炊事员工资是否需要开票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要区分两种不同的用工模式,即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当炊事员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时,公司支付给炊事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发放工资是以工资表等内部凭证作为核算和税前扣除的依据,而不需要炊事员开具发票。公司有义务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炊事员的个人所得税,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 其次,如果炊事员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例如,炊事员以个人身份为公司提供临时性的餐饮服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支付给炊事员的费用就属于劳务报酬。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 - 20000元(含本数)。如果炊事员提供劳务的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公司一般需要取得炊事员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综上所述,判断炊事员工资是否需要开票,关键在于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劳务报酬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