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同意出租后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我有套房子之前抵押给别人了,抵押权人同意我把房子租出去。现在房子要被卖掉,我不知道之前签的租赁合同还有没有效,想了解下在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是否还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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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与买卖不破租赁的关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指的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将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后,经过抵押权人的许可,把抵押物出租给他人使用。而买卖不破租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的意思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比如被买卖、赠与等,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的所有权人不能以自己成为新的产权人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赶走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对于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情况,如果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才出租的,并且抵押权人同意,这时候一般还是要考虑抵押权的优先性。不过当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其对租赁关系在抵押物处置时的一种认可。 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出租,后续抵押物被买卖,通常情况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应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也就是说,租赁合同对新的买受人继续有效,新的买受人需要尊重原有的租赁关系,不能随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同意出租,在抵押物转让时租赁合同自动解除等类似条款,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 所以,在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情况下,一般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但最终还是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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