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动用公共收益是否需要业主签字?
我小区物业打算动用公共收益去做一些事,但没和我们业主说需不需要我们签字。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物业动用公共收益到底需不需要我们业主签字呢?我担心他们随意动用这笔钱损害我们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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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动用公共收益通常是需要业主签字同意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公共收益的概念。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比如电梯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收费等。这些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为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就意味着物业对于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有向业主公开和报告的义务。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动用公共收益属于对业主共有财产的处置,一般应视为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以,物业动用公共收益,往往需要经过一定比例业主的同意,实践中通常会通过业主签字等方式来体现这种同意。 如果物业未经业主签字同意就擅自动用公共收益,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了业主对公共收益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可以通过与物业协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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