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注销公司又开了一家,员工能获得怎样的赔偿?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最近老板把公司注销了,紧接着又开了一家新公司。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员工是否能得到赔偿,能获得怎样的赔偿呢?心里很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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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板注销原公司又开设新公司时,员工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能获得怎样的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自动或一方有权解除;协商解除则是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劳动合同。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老板注销原公司的情况下,原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会因公司注销而终止。此时,如果员工与新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看是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员工不愿意到新公司工作,原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老板注销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等责任,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之,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要根据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员工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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