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劳动用工备案选终止还是解除?
我公司有员工离职了,在做劳动用工备案时,不知道该选终止还是解除。不太清楚这两者的区别,担心选错会有问题,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选终止,什么情况下选解除,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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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离职时,劳动用工备案选择“终止”还是“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劳动用工备案应选择“终止”。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也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是基于这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导致员工离职,劳动用工备案就应选择“解除”。 所以,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时,企业需要根据员工离职的具体原因和符合的法律情形,准确选择“终止”或者“解除”,以确保备案信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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