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给予员工的一种补偿费用,目的是保障员工在劳动关系变动时的基本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明确,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单来说,如果公司和你友好协商,双方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该给你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要是公司没做到应尽的义务,员工因此离职,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的。 第三,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这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经济性裁员。当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合同到期,公司提出降低工资待遇续签合同,你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公司就要给你经济补偿。 第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