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仲裁劳动关系时,通常需要以下几类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 劳动者需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例如,劳动者应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个人身份和年龄等信息的材料,以此表明自己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用人单位方面,可通过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来证明其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二、证明劳动管理关系的证据** 1.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比如,单位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劳动者需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如果有单位发布的通知、公告等涉及规章制度的文件,并且劳动者知晓并遵守的相关证据,如签收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可作为证明材料。 2. 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工资条、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社保缴费记录都能体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缴纳社保的情况,从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证明业务组成部分的证据**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工作内容相关的文件、记录、工作成果等。若劳动者从事的是销售工作,那么销售合同、销售业绩报表等可以证明其工作内容与单位业务紧密相关。 **四、其他常见证据** 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证件直接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 2.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记录是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的初始凭证,能清晰显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意向。 3. 考勤记录。如电子考勤打卡记录、纸质考勤表等,反映了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4. 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同事的证言可以辅助证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事实,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一般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