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人工费?
我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了,公司给发了加班工资。我不太清楚这笔加班工资算不算是人工费。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到底属不属于人工费呢?我担心公司在费用归类上有问题,影响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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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需要明确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人工费这一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人工费”和“加班工资”的概念。 人工费通常指的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成本,涵盖了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等。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加班工资是基于劳动者在特殊工作时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而产生的额外报酬,具有特殊性和补偿性,它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有明显区别。而人工费主要是围绕正常劳动所产生的费用概念。所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人工费范畴。它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特殊工作时间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补偿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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