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怎么分配?


在离婚案件中,房子的分配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分配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也只有他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归男方所有。 二、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 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婚后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协商不成,法院可能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子女情况等因素进行判决,获得房子的一方需要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例来说,男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男方,但男方需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