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别人名下,月供每月自己还,离婚时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和配偶现在面临离婚,有套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但一直是我们自己还月供。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这房子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我们在这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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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别人名下,月供每月自己还,离婚时一般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已经付出的按揭款项或许可以被当作若干夫妻共有的资产看待,尤其当这种付款是利用了夫妻俩的共同收入完成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房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法律上就初步认定该房产归谁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从物权的角度,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双方。例如,甲和乙是夫妻,他们还月供的房子登记在丙的名下,那么从法律上房子首先是归丙所有。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性质。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收入偿还了该房产的月供,那么这部分还款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比如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都用于偿还月供了,这部分还款对应的权益在离婚时是可以进行相应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用共同财产还的月供部分是有夫妻共同财产属性的。 最后,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现行当地法律以及各方所能出示的有效证据予以界定。例如,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与登记产权人之间存在某种关于房产权益的约定,那么在离婚时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只能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权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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