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管理实施条例是怎样的?


房产税管理实施条例主要对房产税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产税的基本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征收范围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关于计税依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率方面,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不过,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如果是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此外,条例中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免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