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期他没还,我发现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这个说法,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债权人代位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通过这个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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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首先,债务人必须是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就是说债务人明明有能力去追讨自己的债权却不行动。其次,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即因为债务人不追债,导致债权人的钱没法按时收回。再者,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时,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并且行使的范围不能超过自己的到期债权额度。在行使过程中,如果相对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有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样的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债权人过度干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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