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师该怎么处理?


当医师遇到医疗纠纷时,可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处理。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所以医师在发现纠纷后要及时报告,配合医院进行内部调查,还原事情的经过,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接着是证据的保存与收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同时,医师自身也要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医疗行为符合规范的证据,比如相关的检查报告、医嘱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判断责任和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然后是协商解决。医师可以在医院相关部门的组织下,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客观,认真倾听患者的诉求和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和解协议。 若协商不成,患者可能会选择通过行政处理或诉讼途径解决。在行政处理方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师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医师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参与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无论纠纷的结果如何,医师都应该对整个事件进行反思和总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