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如何进行累计计算的?
我生病了需要请病假,听说医疗期有累计计算的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个累计是怎么算的,是按照自然年,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我担心自己请假时间算错,影响权益,想了解下医疗期累计计算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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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累计医疗期就是将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的病休时间进行累加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对于累计计算周期,该规定也有明确说明。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也就是说,比如医疗期为三个月,那么就看员工在六个月内累计的病休时间是否达到三个月。如果达到了,就视为医疗期满。这样规定是为了合理保障职工的权益,同时也兼顾企业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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