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如何计算?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最近经常加班,但我不太清楚加班费该怎么算。每个月工作时长好像不太固定,有时会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想知道在这种工作制下,加班费是按照什么标准和方式来计算的,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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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这种工时制度下,加班费的计算要依据工作时间是否超过一定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具体来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报酬。例如,某企业以季度为综合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一个季度500小时,而员工实际工作了550小时,那么超出的50小时就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这50小时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另外,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是否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比如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就需要支付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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