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需要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计算方法,不知道是按照什么规则和公式来算的,也不确定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了解一下到底该怎么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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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原本已将其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但后来由于某些原因,比如这些货物或服务用于了非应税项目、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等,按照规定不能再抵扣,就需要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不同的情况和方法。如果是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直接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比如企业将购进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就等于该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转出进项税额 = 购进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 如果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以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转出进项税额 = 实际成本×适用税率。这里的实际成本是指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服务在购进时的实际成本,适用税率则是购进该货物或服务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其中,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总之,在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要先确定具体的情形,再依据相关规定和合适的公式进行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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