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恐吓集体辞职该如何赔偿?
我和同事们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到了领导的恐吓,大家都觉得待不下去了,决定集体辞职。但我们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能获得怎样的赔偿,也不清楚赔偿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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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遭受恐吓集体辞职的情况下,赔偿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恐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涉及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里的“威胁”可以宽泛地理解为包括恐吓等行为,当劳动者因为这种非法行为而被迫辞职时,是有权利要求相应赔偿的。 其次,关于赔偿的类型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因为用人单位的恐吓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其他损失,比如精神方面的损害等,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需要有比较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和程度。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集体辞职要求赔偿时,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恐吓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恐吓行为以及该行为与自己辞职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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