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住房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现在住的是公有制住房。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这房子该怎么处理,是归一方所有,还是有其他的分配方式呢?我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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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涉及公有制住房的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有制住房,也就是公有住房,它的产权是归国家或者单位所有,夫妻双方一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离婚时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比如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等。此时,双方可协商由哪一方继续承租该房屋。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来判决由哪一方承租。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若一方无权承租公房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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