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
我开了一家小餐馆,之前采购的一批食材出了问题,含有有害物质。我也不知道那批食材有问题,现在有人怀疑我是故意用有毒有害食材。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怎么认定的,我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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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故意在法律上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食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明明知道某种添加剂是有毒有害的,还特意添加到食品中,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成本或者改善食品外观等,这就是典型的直接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强调了‘明知’,也就是要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食品销售商在进货时,已经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问题,但为了追求利润,仍然将其销售出去,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采取了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这就属于间接故意。这种情况下同样要承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一般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赔偿责任等。所以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以及是否对危害结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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