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安置房该怎么分配?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名下有套安置房。我们对这房子的分配有分歧,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安置房在离婚时是怎么分配的,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分配方式,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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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安置房的分配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安置房的概念,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合理分割。但安置房的分配情况较为复杂,要考虑其来源。如果该安置房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拆迁安置权益获得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分配,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若安置房是一方在婚前的房产拆迁后获得的,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然而,如果在拆迁过程中,考虑到了另一方的人口因素等,另一方可能会享有一定的权益份额。 另外,如果安置房是在婚后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只归一方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安置房的分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来确定其归属和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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