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国家占有一部分该怎么分?

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涉及到一套经济适用房,听说国家在这房子里还占有一部分份额,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房子到底该怎么分,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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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遇到经济适用房且国家占有一部分的情况,首先要明确经济适用房在法律上的性质。经济适用房是由城市政府组织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关于它的分配,要先确定该经济适用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即便还没拿到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后一起申请购买,共同出资支付了房款,这房子就是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同样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比如一方婚前申请到了购房资格并开始买房,婚后夫妻二人一起还房贷,房子就属于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例如婚前一方付了部分首付,婚后两人一起还完剩余贷款,那么首付对应的房屋价值是个人财产,婚后还款对应的房屋价值是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当确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归属性质后,分配方式如下: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双方都想要房子,法院可能会考虑哪一方抚养孩子,就把房子判给这一方,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要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就归个人所有。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能协商一致,不管房子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可以按照协商结果分配,这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相关概念: 经济适用房: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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