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共同所有的房屋该如何进行分割?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我们有一些共同所有的房屋,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分割。想了解不同情况下房屋分割的具体方法,比如婚前一方付款婚后加名的情况,还有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怎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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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时共同所有房屋的分割,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一般来说,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也是夫妻共有房屋。 其次,不同情况的分割方式有所不同: -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婚后加另一方名字,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一般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按揭的部分也就成为了共同财产。 - 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原则上产权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这种情况下,加名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使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共同所有的房屋可以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处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具体处理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有所差别。例如,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判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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