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的处理会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如果不动产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他自己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还是归男方所有。 其次,若不动产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例来说,女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款,离婚时若协商不成,房子可能会判给女方,但女方要给男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 再者,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不动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婚后夫妻一起买了一套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先协商怎么分,如果协商不好,法院会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判决。 另外,如果不动产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