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公示情况下如何实现抵押权?


在未登记公示的情况下,实现抵押权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不动产抵押,比如房屋等。按照法律规定,像《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未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实际上并未设立。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无法直接实现抵押权来优先受偿。不过,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封抵押人的房产等财产。法院会根据申请进行查封,在判决生效后,抵押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但由于未登记,这种抵押权不具有优先权。 其次,若是动产抵押,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实现有一定条件。《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同时,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相关概念: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物的登记机关依法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对于一些财产抵押,登记具有重要意义,比如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而动产抵押登记主要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主债权诉讼时效:指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法定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如果不行使权利,超过时效后,其权利可能不再受法院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