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了认购合同想退定金该怎么办?

我之前签了认购合同,还交了定金。但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想把定金退回来。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清楚该通过什么方式去操作,希望能了解一下退定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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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签了认购合同后如何退定金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交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中有明确体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签了认购合同后想退定金,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像房屋质量有问题、没有取得相关销售许可证等,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依据同样是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因为此时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开发商)不履行债务,所以要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权要求退还定金的。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争取。比如,认购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条款。重大误解是指购房者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比如对房屋的面积、户型等存在误解;显失公平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能证明认购合同存在这些情况,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进而要求退还定金。 此外,如果在签订认购合同后,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正式合同无法签订,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因为认购合同通常只是初步约定,对于很多具体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重要条款,如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无法达成一致,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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