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后不想买了该怎么办?

我之前签了认购书还交了定金,现在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不想买了。心里很纠结,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想知道能不能把定金拿回来,要是拿不回来是不是还有其他办法,所以想问问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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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后不想买了,可以参考以下办法来处理: 首先,查看认购书中关于定金退还的条款。不同认购书规定不同,有些可能明确写了定金不予退还,有些则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退。这一步很关键,能让你清楚自己所处的状况。比如有的认购书可能规定,在某个特定时间内提出不想买,定金可以退还 。 若认购书规定定金可退还,那就按要求操作。一般要向开发商或销售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认购书、定金收据等材料。对方收到申请后会审核,符合条件就会退定金。这就好比你按规则办事,只要符合条件,就能顺利拿回定金。 要是认购书规定定金不予退还,还可以尝试和开发商或销售方协商。你可以诚恳地说明不想购买的原因,试着争取部分或全部退还定金。比如你因为突发重大经济困难,实在无力购买,把实际情况告知对方,说不定能打动对方。 若协商没有结果,你可能面临两个选择,一是放弃定金,毕竟定金有担保作用,你不想买在一定程度上算违约;二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是你自身原因不买,通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要是开发商有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签订《认购书》后,因国家出台新政策,使你不符合购房条件或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购房贷款,从而使得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你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相关概念: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交定金的一方和收定金的一方以此来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就可能失去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要双倍返还定金。 认购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关于购买特定房屋的初步协议,确定了一些基本条款,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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