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当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也就是说,医院内部需要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查明事情真相。 接着是证据封存与保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一步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后续判断事故责任。 然后是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协商时,患者要了解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和事实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患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后是诉讼途径。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