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鉴定等级后如何提高赔偿?

我之前受了工伤,已经做了工伤鉴定,但是觉得赔偿不太够,想知道有没有什么办法能提高赔偿金额。想了解一下在现有工伤鉴定等级的基础上,通过哪些途径、方法可以让赔偿有所增加 ,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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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要明确工伤赔偿与工伤鉴定等级密切相关。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功能障碍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微;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级别,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个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当工伤鉴定等级确定后,如果想提高赔偿,一种情况是经过再次鉴定并确认伤残等级有所提升之后,相关待遇会根据相应标准进行调整,这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方面内容。 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待遇有明确规定。比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会保留劳动关系,同时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还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要是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差额。 如果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注意,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如果觉得赔偿不合理,要提高赔偿,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但需要有合理理由和充分证据,比如后续出现新的伤情影响劳动能力等。申请再次鉴定后,如果等级提升,赔偿自然会相应增加。 相关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评定。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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