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该如何举证?


在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举证需要从多方面进行。 首先是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像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等;要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就要提交主体登记资料,比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要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还得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接着是合同订立方面。要证明合同存在,若有书面合同,提供合同原件,通过它能明确双方的租赁关系、租赁期限、租金等关键条款。要是口头合同,那就得提供能证明合同成立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例如双方当初协商租赁商铺时提及租赁价格、使用范围等内容的记录。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约定,比如优惠条款、附加条件等,也得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双方关于装修期免租的约定,可能有书面补充协议或者聊天记录提及。 然后是合同履行方面。租金支付方面,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租金,提供银行流水账单;若是现金支付,可能需要收款方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商铺交付使用情况,能提供商铺交接时的书面记录,像交接清单表明商铺的初始状态;要是涉及延迟交付,提供能够证明对方未按时交付的催告函件、聊天记录等。关于商铺的使用情况,要是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商铺,提供相关经营活动的证据,比如营业执照、经营票据等;若有改变用途的情况,得提供双方协商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据。 最后是合同变更与解除方面。合同变更的话,若对租金、租赁期限等进行了变更,提供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或者有体现变更内容的聊天记录、邮件等。合同解除的情况,提供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及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如快递单号查询记录等;若是协商解除,要有双方协商一致的相关记录。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