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分担?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需依据债务性质来确定。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的分担方式如下:当共同财产足够清偿时,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剩余的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通常会综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按照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但需注意,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等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后,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债务人个人承担偿还责任,不过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之,在处理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时,要准确判断债务性质,遵循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相关概念:(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连带债务: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求偿权: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