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调解离婚案件生效后如何才能终止探视?

我和前妻调解离婚,当时协议约定我可以定期探视孩子。但现在前妻说我探视对孩子成长不利,要终止我的探视权。我想了解下,在调解离婚案件生效后,到底怎样才符合终止探视的条件和程序,我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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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离婚案件生效后,如果要终止探视,这涉及到法律层面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相关当事人权利的平衡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就表明,终止探视并不是随意可以进行的,必须要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样的法定情形。比如,探视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探视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心理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等。 若要终止探视,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一般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中止探视权的诉讼。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以“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核心判断标准,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只有在证据充分证明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才会作出中止探视的判决。 当中止探视的情形消失后,比如探视方经过治疗和改正,不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确认后,会依法恢复其探视权利。所以,终止探视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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