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未结算时如何征收房产税?
我有一处房产,目前还没完成结算。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房产税该怎么征,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算,什么时候开始征,需不需要提前做什么准备,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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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产未结算时如何征收房产税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产税的基本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房产未结算的情况,征收房产税有不同的情形。 如果是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就需要缴纳房产税。即便房屋未结算,只要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就应按照规定开始计征。这里的建成一般指房屋已经达到可以使用的状态,比如已经完工并且具备了基本的居住或者生产经营条件。此时,计税依据通常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当地规定减除幅度为20%,房产原值为100万,那么计税余值就是100万×(1 - 20%) = 80万,再按照1.2%的税率计算房产税,即80万×1.2% = 9600元。 如果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但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即便房产未完成结算,但只要实际已经开始使用了,不管有没有办理验收手续,都要开始缴纳房产税。对于出租的情况,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比如,每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那么每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就是5000×12% = 600元。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房产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果对计税依据等存在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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