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职工投保,却不在职工任职的公司投,这种做法合法吗?


在讨论公司给职工投保却不在职工任职的公司投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社会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它的目的是为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风险防范。而商业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具有一定的盈利性,通常是根据个人或企业的需求自愿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这个义务应该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来履行。 如果公司给职工投保却不在职工任职的公司投,对于社会保险而言,这种做法可能存在问题。因为这可能导致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比如在发生工伤、生病等情况时,可能会因为投保主体与实际劳动关系不一致而产生理赔纠纷。同时,这也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费用的规定。 然而,如果是商业保险,公司选择以其他主体名义为职工投保,只要经过职工同意,并且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商业保险遵循的是自愿和契约原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给职工投保却不在职工任职的公司投,对于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对于商业保险,需看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职工如果发现公司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