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我不太清楚地役权和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想知道地役权到底是不是用益物权。我知道用益物权好像是对别人的东西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役权感觉也是利用别人土地之类的权利,所以有点搞不明白它们之间的联系,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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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依据。 首先,用益物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虽然不拥有这个东西的所有权,但法律允许你占有、使用它,并且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比如,你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来种庄稼,你就拥有了这块土地的用益物权,你可以在上面耕种、收获农作物来获取收益。 而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例如,甲为了使自己房屋获得更好的采光,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过高的建筑物,甲为此向乙支付一定的费用。在这个例子中,甲就拥有了地役权,乙的土地就是供役地,甲的土地就是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地役权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体类型。地役权人通过与供役地权利人约定,获得了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利,并且这种使用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和效益,本质上也是对他人不动产的一种利用,这与用益物权的定义和内涵是相符的。所以,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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