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拿了补偿金后又去仲裁合理吗?


在法律层面,员工拿了补偿金后又去仲裁这种情况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补偿金和劳动仲裁的概念。补偿金一般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给予劳动者的一定经济补偿。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果员工拿了补偿金后,发现用人单位在支付补偿金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了补偿金,那么员工去仲裁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员工应得的补偿金额,少支付了补偿金,员工在得知真实情况后去仲裁,仲裁机构可能会支持员工的诉求。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在支付补偿金时,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且不存在上述法定可撤销情形,同时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明确表示该补偿是对双方劳动争议的一次性解决,那么员工再去仲裁,其诉求可能不会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