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过补偿金后还能不能仲裁?
我之前和公司协商后领了补偿金,也签了相关合同。但后来我总觉得当时的补偿不太合理,有些权益可能没得到保障。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是要看哪些方面来判断能不能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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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过补偿金后是否还能仲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劳动仲裁是指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时,所采取的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例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不满意,或者用人单位无法满足劳动者的需求时,就可能需要启动劳动仲裁程序。 如果已经领取补偿金且签署了相关合同,再次就该劳动补偿事项申请仲裁,通常意义不大。因为签署的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表明双方对补偿事宜已达成一致。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签署协议时受到胁迫、欺诈,或者协议内容存在违法违规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那么劳动者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例如,用人单位以不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胁迫劳动者签订低额补偿金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上述这些法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即使领过补偿金也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另外,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也需要注意。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可中止,待阻碍因素消除后继续计算。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需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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