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是理所应当的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老是让我们加班,也没说给加班费的事,感觉就好像我们加班是应该的一样。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员工加班是理所应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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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员工加班并非理所应当。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加班”这个概念,加班指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表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与员工协商,而不是单方面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有权利拒绝不合理的加班安排。 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费,这进一步说明加班并非员工理所应当要做的事情。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员工加班或者不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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