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超过三个月合法吗?
我入职一家公司,签合同时说试用期三个月,但现在都过了三个月,公司还让我继续试用。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也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有没有被侵害,想问问员工试用期超过三个月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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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超过三个月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具体的劳动合同期限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试用期是可以超过三个月,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试用期超过三个月就是违法的。比如,签订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如果超过了就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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