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死亡后,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就不作数了吗?
我所在单位有员工因工死亡了,之前单位没给交工伤保险,现在想着赶紧补缴,就想问问这补缴后还算不算数啊,对后续赔偿这些会有啥影响,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展开


员工因工死亡后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简单说不作数或作数。 首先,从一般原则看,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用人单位在职工死亡前没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及时参保,职工因工死亡了,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单位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按照规定,自补缴后新发生的一些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了“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不同地区也有不同规定,像《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就对补缴后费用支付有详细规定。 总之,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部分新发生符合条件的费用可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对于工亡职工在补缴前已产生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通常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相关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简单说就是从人出生到死亡这个时间段,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滞纳金:单位没有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每天要额外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个就是滞纳金 。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