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是否要给女方房屋使用权?
我和老公打算离婚,家里有套房子,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是不是必须要给我房屋的使用权,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情况,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我能获得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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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是否要给女方房屋使用权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房屋使用权,就是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适当帮助就可能涉及到房屋使用权。假如女方离婚后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生活困难,而男方有负担能力,那么法院有可能会判决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以保障女方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要是女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或者存在无过错等情况,法院也可能会考虑让女方继续使用房屋。例如女方一直负责照顾家庭和子女生活起居,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在房屋分割上就可能会适当倾斜。 然而,如果房屋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且女方不存在生活困难等需要帮助的情形,那么一般情况下男方没有义务一定要给女方房屋使用权。比如房屋是男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男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通常不能直接获得房屋使用权。但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予女方房屋使用权,那则按照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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