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予他人是否需要夫妻一起去公证?
我名下有套房子,想赠予别人。这房子是我婚后和爱人一起买的,现在去办理赠予公证,不知道需不需要我和爱人一起去。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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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屋赠予他人是否需要夫妻一起去公证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房屋赠予属于对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如果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方面将其赠予他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公证的角度来看,公证机构为了确保赠予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进行公证。因为只有夫妻双方都表示同意赠予,才能证明该赠予行为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只有一方到场,公证机构可能会拒绝办理公证,或者要求提供另一方同意赠予的书面证明。 然而,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方有权单独决定是否赠予他人,并且可以单独去办理公证,无需另一方参与。 所以,判断是否需要夫妻一起去公证,关键在于确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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