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已签过三方为由不录用员工是否合法?


在探讨公司以已签过三方为由不录用员工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方协议的概念。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协议一般会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的这种做法可能涉及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三方协议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公司和毕业生在签署三方协议后,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就业意向的约定,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以已签过三方为由不录用员工,通常是违反了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录用义务。毕业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毕业生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录用自己;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因公司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重新找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交通费用等。 不过,具体的责任承担还需要根据三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如果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可以以签过三方为由不录用员工,并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公司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违约。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并且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毕业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可以和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公司按照三方协议履行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寻求帮助,由学校出面与公司进行协调。如果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毕业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