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签订第一年不给缴纳社保是否合法?


在探讨公司与员工签订第一年不给缴纳社保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就意味着,从员工正式入职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那一天起,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在三十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与员工签订第一年不给缴纳社保的约定是不合法的。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任何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即使公司和员工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该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不能免除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此外,《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来排除。 对于员工来说,如果公司不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会对员工的权益造成多方面的损害。比如在员工生病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自己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在失业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能因为社保缴纳年限不足而影响养老金的领取等等。 如果员工遇到公司第一年不给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保。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