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是否需要补足?
我休产假期间领了生育津贴,但是发现比我平时工资低不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不要给我补足差额,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有没有这个义务,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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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当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时是否需要补足,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在我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如果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而对于一些地方有更明确的规定,比如在上海,如果生育妇女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高于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这意味着当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时,单位有义务补足。 所以,一般来说,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时,用人单位是需要补足差额的。这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其生活水平不会因生育而受到较大影响。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补足差额的情况,女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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