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多余部分是否归公司?
我休完产假申请了生育津贴,结果发现津贴数额比我产假期间公司发的工资多了一些。我不太清楚这多出来的部分是该归我,还是要给公司,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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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在女职工生育期间,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笔钱。 关于生育津贴多余部分的归属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那么多余部分应当归女职工所有。因为生育津贴的本质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是对女职工因生育离岗造成收入损失的补偿。公司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基本保障义务。当生育津贴高于工资时,多出来的部分是女职工应得的额外补偿,不能被公司占有。 例如,小李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发她3000元工资,共发了4个月,总计12000元。后来她领取到生育津贴15000元,这多出来的3000元就应该归小李,而不是公司。所以,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多余部分不归公司,而是属于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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