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后新建房屋是否在抵押范围?
我之前把一块土地抵押出去了,后来在这块土地上又新建了房屋。现在就有点担心,之前抵押土地的时候,没说新建房屋的事儿,不知道这新建的房屋是不是也在抵押范围内啊?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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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后新建房屋不在抵押范围之内。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就是在设定抵押权时,当时已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是明确作为抵押对象的,而之后新产生的房屋并不在当初设定抵押的范畴里。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虽然新建房屋本身不属于抵押财产,不过由于建筑物和土地存在紧密的依附关系,也就是“房地一体”原则。在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变现时,为了保障土地和房屋使用的完整性以及避免资源浪费等问题,新增的建筑物会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处置变现。但是要明确,新增建筑物拍卖后的折价款并不属于抵押财产范畴,抵押权人不能就这部分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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