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不换”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在一家店里买了件衣服,当时店员说有“不退不换”的规定,我就没多想买了。回家后发现衣服有质量问题。我想知道这种“不退不换”的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我能不能要求店家给我退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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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不换”的约定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不退不换”这种约定本质上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就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对于商家来说,这种条款可能是为了方便自己的经营管理,但对于消费者而言,有可能会限制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那么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退换货的权利。“不退不换”的约定往往就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商家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等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 不过,如果商品本身是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按照规定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并且,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已经明确告知商品存在瑕疵,消费者仍然购买的,这种情况下“不退不换”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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