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是否计入赔偿基数?
我在公司工作,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公司计算赔偿基数时没把绩效工资算进去,但绩效工资占我工资很大一部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绩效工资到底应不应该计入赔偿基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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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赔偿的计算中,绩效工资通常是要计入赔偿基数的。我们先来说说赔偿基数,它一般指的是在计算经济补偿等赔偿金额时所依据的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工资的构成,《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绩效工资本质上属于奖金的一种形式,它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来发放的报酬,所以应当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 也就是说,在计算赔偿基数时,需要将绩效工资包含在内。比如,员工A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中,每月固定工资为5000元,绩效工资平均每月有2000元,那么计算赔偿基数时,就应该按照每月7000元来计算,而不是只算固定的5000元。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补偿能够真实反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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